大话米兰达规则

2009-08-12 14:37:11 来源:中国法律门户网   作者:赵月强律师 评论 0 条 点击查看
核心提示:我向来以自己是中国人而自豪,五千年特有的历史造就了我们民族极端圆熟的性格。
    自从上大学后,接触一些外国的东西,更坚定了我这种优越感。我发现,在我眼里,一些所谓发达民主国家的精英们,其实不过是一些憨傻的孩子。   

    一九六三年,有一个叫米兰达的美国小伙子,被一名妇女指控强奸,一般来说,这种事不会是假的,按照我中国式的良好思维习惯,一个女人是绝不会冒着毁掉名誉的风险去污陷别人,因为是这样,所以这个米兰达肯定是干了那种事。   

    于是,米兰达被捕了,审讯进行的很顺利,不到两个小时,米兰达就承认了,并且在供词上签了字。看来,你我的判断都没有错。最后,这小子被判了二十年。但令人想不到的是,这小子竟然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理由也可笑之极。原来,根据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无论任何人,不得在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也就是任何人在被调查时都享有沉默权。米兰达的律师认为,根据这一原则,警察在审讯米兰达之前,应该告诉他这一权利,并告诉他有权请律师。因为警察在审讯之前没说这句话,所以米兰达的供词是无效的。   

    这不放屁吗?   

    更不可思议的是,法官竟然支持了律师的这一意见,最后判米兰达无罪。并最终在美国确立了一条规则,任何警察在审讯嫌疑人之前,必须完整的清晰的背出那句台词:“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定一位”。这就是米兰达规则。   

    我想,如果这事出在中国,这位法官肯定被当成不谙世事的毛头小子开除了事,可他偏出生在美国,非但没受处分,还成了偶象。而那位律师也大出其名。   

    在我们中国就不会出这种荒唐事,中国有个“刑法第306条”,是专门针对律师的,哪个律师胆敢在开庭时不老实,开完庭就会被司法机关带走、关起来、判了。   

    但令我担心的是,我国的一些领导人开始出现了幼稚化苗头,竟然加入了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公约》,因为公约20条明确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它法律或行政当局面前发表的有关言论,应当享有民事或刑事豁免权”。   

    这还了得,让律师享有豁免权还不乱了套,看来真的要出乱子了。要不这两年有个叫张燕的律师人大代表每年都向全国人大提案要取消刑法306条呢?幸亏人大代表们不是小孩子,没同意。   

    马洛斯说过,安全感是人的一种基本需要,只有满足了这种低级需求,人才会向下一个目标发展。所以不能让他们满足,要让他们总是有一种危机感。中国古人讲治理国家是“牧民之道”,人民其实就是一群小羊,你让他太大胆了,他就要不听话了,当然,也不能吓唬的太厉害了,这古人也说过:“率虎狼牧羊豕,而望其番息,岂可得也?天下非甚愚,岂有厌治思乱,忧安乐危者哉?宜若可以常治安矣,乃至有乱与危,何也?夫夺其食,不得不怒;竭其力,不得不怨。人之乱也,由夺其食;人之危也,由竭其力。而号为理民者,竭之而使危,夺之而使乱。二帝三王平天下之道若是然乎?”   

    说来说去走了题了,我们回头再大话米兰达规则,实际上米兰达规则就是一个价值取向问题,是程序优先还是实体优先。按我这个老中国人的看法,当然是实体优先,程序错了没什么影响。而且有时候过于讲程序还会让坏人钻了空子。我看过很多警匪片,一些警察按程序来惩治不了坏人,最后采取非法手段却实现了正义,这不就是论据吗?当然,人是利已的,一个警察今天敢冒着风险违反程序杀了一个坏人,明天就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杀一百个好人。但宁可错杀一百,也不能放过一个。所以我觉得干脆应该回到原始复仇时代,看谁不顺眼直接砍了算了,还走什么程序,费事。  

    (本文曾以古文醋的笔名发表于各论坛及本人的其它博客上) 

作者:赵月强律师 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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